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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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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要求,总局共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5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另有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4年第11期A003-A00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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