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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权益”仍受保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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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3月,王某在县农业银行贷款3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8%。但期限届满后,王某分文未还。2001年4月3日,银行向王某发送书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限定王某于当月15日前付清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王某在银行送来的催收通知单上签字。但事后王某仍拒付。
作者 刘秋苏
出处 《乡镇论坛》 2002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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