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诉期限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受其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过于抽象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先后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又作了大量补充.至此,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可谓已初具规模,对于司法实践也起到了基本的指导作用.然而毋庸讳言,无论是从整体框架还是从具体细节来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都远未臻于科学合理.更有甚者,由于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诉讼类型理论均欠发达,起诉期限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法理迄今仍晦暗不明.值《行政诉讼法》颁行15周年之际,理论界又掀起了一轮新的修法热潮,起诉期限制度显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在借鉴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有关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基本法理进行整体反思,并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检讨,就其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设想,以就教于方家.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