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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公益性行政诉讼原告之管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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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益维权之诉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反思意义 传统的概念中,当事人起诉都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而近年,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等情况愈演愈烈,有很多人以关注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向主管机关投诉有关问题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往往直接提起公益维权之诉,来维护公法秩序.例如,1998年"王日忠状告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首例个税举报人在向行政部门举报他人偷税未有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履行税务稽查之责的案件[1].该案中法院对被告所提出的"原告不是其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不具有提出此项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作者 龚雄艳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19-20,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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