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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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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作者 李志勇
出处 《内蒙古财会》 2000年第A0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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