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后归个人、归私有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归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归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符合"公款私用"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超过三个月未还"规定得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理解的不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原则相违,所以"未还"二字应去掉,使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更趋严谨、科学、明确。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