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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在担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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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海南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之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涛公司)联合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经海口中院审理于1997年9月30日作出(97)海中法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华之涛公司应返还经协公司投资款15782539.65元,并偿付该款至199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4885703.60元及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投资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等项;
出处 《特区法坛》 2004年第11期37-38,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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