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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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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王秀雅与朋友王小马,王峰,陈少扬,王不师等人共骑三辆摩托车到临高县临高角游泳场游泳,他们将三辆摩托车、摩托车钥匙以及身上衣物一并交给车辆保管点保管后,便下海游泳。不久,被告王秀雅、案外人王峰先上岸,便跟保管人取了各自的衣服穿好后,又向保管人取出两辆摩托车,其中,
作者 吴永红
出处 《特区法坛》 2004年第11期52-52,55,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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