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税中的遗产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既包括合法的、正当的财产,也包括非法的、不正当的财产.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显然有悖于遗产税的立法宗旨.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之一是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将沉淀和积累在个人手中的(包括非法的、不正当的)财产,通过税收的形式进行最后的清缴.当前少数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非法财产,还有一些难以判断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灰色收入",这些财产和收入的隐蔽性较强,单靠廉政建设、刑事处罚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辅以经济手段--征收遗产税.本文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