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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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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决定》、《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5年第1期439-451,共13页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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