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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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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2001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作者 杨俊峰
出处 《会计师》 2005年第1期67-67,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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