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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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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不但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也为整部《办法》定下了基调。《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作者 闻讯
出处 《宁夏教育》 2002年第10期5-5,共1页 Ningxia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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