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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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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0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除乡村教师工资以外的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出处 《青海财会》 2002年第04A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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