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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优先承包权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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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北川县一读者问:我朋友李某。1996年11月1日,通过报名和抓阄取得本村所属一块土地(15亩)的承包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争执。2001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向村委会提出继续承包。2002年1月10日。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发包到期的几块土地(包括李某所承包的15亩土地)向群众重新发包,并发出公告,李某未报名参加。通过抓阉,村民刘某获得李某原承包的土地承包权。李某以村委会侵犯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起诉村委会。请问,法院能保护李某的优先承包权吗?
出处 《乡镇论坛》 2002年第19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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