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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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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其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处 《税务(福州)》 2000年第3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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