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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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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
出处 《编辑科技》 2000年第4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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