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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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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4年第6期107-10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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