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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批捕的时限,应延长一日至四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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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七天,七天必然包含两个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为五天。
作者 杜学栋
出处 《检察实践》 2004年第6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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