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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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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4年第12期35-35,共1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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