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代表机制缺失 ,村级制度低水平均衡 ,影响了农村基层层面的国家与社会合作关系的建构。村民自治要求以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为背景。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 :村民自治有比较灵活的空间 ,形成社会对国家的约束、制衡关系 ;国家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制约力量能够有效地限制村级自治权的异化。村民自治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调适的实现路径主要在于 ,提升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级自治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发展和完善乡村第三部门。
出处
《天府新论》
2005年第1期40-44,共5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 2 0 0 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项目批准号 :0 3SJA810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