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次修宪分别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决定和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这是否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应制定紧急状态法?现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专门制定紧急状态法典;一种认为现在无须专门制定,而是应先在相关法律中分别规定,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另外,在紧急状态法制中如何建立健全人权保障机制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知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
出处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