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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的研制生产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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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部已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这就意味着所有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在2005年后必须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否则将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我国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实行双重许可,即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产品批准文号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指的是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在符合GMP条件的厂房中生产。
出处 《兽药与饲料添加剂》 2004年第6期44-44,共1页 Veterinary Pharmaceuticals & Feed Addi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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