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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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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以下几个问题应特别加以注意。
作者 董承凤
出处 《天津经济》 2004年第12期66-68,共3页 Tianji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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