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及其特征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标准是依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该法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省级权限的地方自行规定.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31-3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