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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防火环保标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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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通字(2003)38号文件《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消防相关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等)采用强制检验制度,其防火性能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能进入市场:
出处 《防腐指南》 2004年第1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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