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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四级伤残职工可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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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厂一职工,他在1971年参军,在部队负伤,1979年转到我厂工作。最近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QB/TI6180—1996),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他的伤残津贴应该以受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可是他是在部队受的伤,这个基数如何确定?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78-7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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