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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品标“鲜”奶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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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通则》相关规定,任何在市面上销售的奶品都不得标示为鲜奶。
出处 《质量与市场(质量)》 2004年第12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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