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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福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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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政权为了维持对福建的统治,废除苛捐杂税,以缓解社会矛盾。减放漳州、泉州、兴化军的身丁米及闽南一带咸鱼、船澳、蒲草等税。太平兴国期间,宋廷将王氏据闽时在福州的千余顷官田,授券给人民承耕。转运使方仲苟于天禧四年(1020年)奏请将其出售,宋廷还将原定地价减去1/3,并允许买主挂欠,限3年偿清。天圣六年(1028年),最后将12.8万余缗未缴之数全部豁免。
作者 志选
出处 《福建史志》 2004年第5期8-1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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