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作为高度信息化的市场,证券市场主体的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学说独立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这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独立责任说没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违约责任说无法解决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主体的责任,侵权责任说无法解决发行市场存在的合同责任。文章认为在不同的市场上交易性质是不同的,在发行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而在交易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
出处
《经济师》
2005年第1期138-14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