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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港澳企业可在内地代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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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出处 《开放潮》 2004年第12期46-46,共1页 Greatt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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