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明文规定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不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但是《公约》在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及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专章中却设置了"宣告合同无效"的诸多规定。鉴于该项内容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性,笔者拟对《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一评析,并与我国的立法现状简单比较。
出处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4年第4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