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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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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作者 董海亮
机构地区 浙江财税学院
出处 《现代会计》 2004年第6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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