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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销分离是商业改革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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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的烟草流通体制中,烟草公司不但是销售卷烟主体,而且也是烟草市场及零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烟草公司作为“单纯”的商业流通企业的职能,在行政权力的“保护”下,各地市级的烟草公司缺乏生存的压力,缺乏为零售商服务的“原动力”。
出处 《糖烟酒周刊》 2005年第1期B027-B028,共2页 Food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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