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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质证的对象

Talk about Criminal Cros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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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证的对象是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质证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言词证据或证人证言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全部七种证据应当并且都能成为质证的对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也应当接受质证。质证存在例外情况 ,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但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于质证的证据与免证事实之间存在区别 ,不能对它们划等号。
作者 廖明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1期87-91,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7

  • 1卢永红,张焕霞.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2):43-45. 被引量:1
  •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至第58条.
  • 3(英)丹宁勋爵著:《家庭故事》,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 4法院能否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情况并不鲜见.
  • 5参见《日本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
  • 6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7条
  • 7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6条

共引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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