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婴儿及高度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主张本罪所保护的是现实的自由的“限定说”较为合理 ;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绑架罪与本罪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关系 ,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适用原则处理 ;第 2 38条第 2款后段是法律拟制 ,不是注意规定 ;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扣押、拘禁他人以索取非法债务的 ,应定绑架罪 ;对超期羁押行为应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1期101-104,共4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