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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带追索权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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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4月6日发布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受让方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笔者认为,在会计确认中,带追索权资产转让并不一定能实现真买销售,也就不会存在或有事项。对于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应根据追索权的范围及责任大小区分为实质性销售和担保融资,
作者 封军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4年第12期40-41,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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