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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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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根据香港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解释,称为“司法解释”。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须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不可任意作出与该法律条文意义相违的解释,法院必须在审讯案件时,才可对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从具体案件中产生,
出处 《当代港澳》 2001年第2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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