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可归结为发展模式的竞争。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竞争中所处的优劣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选择的发展模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为实现现代化,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一直在试图选择一种既可追赶又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其中不乏经验和教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在总结世界各国选择发展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本国国情所作出的对发展模式的选择。它强调,我国的发展模式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现阶段以“五个统筹”为根本要求。温家宝总理指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法律作为发展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从属和服务于发展模式的选择。科学发展观及其选择的发展模式,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学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为此,本刊约请六位中青年学者,就法学部分学科的发展路径进行研讨,以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关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3-7,共5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