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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混合分配制度急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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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里所说的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和有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这里所说的混合分配制度,是指薪酬的来源渠道众多:有政府拨款的、有企业自己创造的、有辅业和“三产”收入的、有收取各种管理费用的、有罚款收入的、有巧立名目敛权的以及各种非法收入的。将各种渠道的收入,最后用于企业或单位的工薪分配,故把它称之谓混合分配制度。
作者 陶友之
出处 《上海综合经济》 2004年第9期65-67,共3页 Shanghai Econo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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