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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过《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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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因控制不力造成污染物超标。政府必须进行补偿”。这意味着企业违法超标排污给老百姓带来了损害,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 王章进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第01S期60-60,共1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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