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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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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
出处 《税收征纳》 2000年第3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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