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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的债务,另一方该不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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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汪某是199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的。2001年12月起我俩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3月12日我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诉讼,2002年3月15日至20日汪某分别向丁某、席某、叶某借款共计20万元,2002年5月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许我们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5月20日汪某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汪某在上诉期间,因去深圳办事。发生交通肇事而死亡,中级法院裁定终结此案。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5年第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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