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出现疑问,要休庭进行调查核实。此“调查权”是法官的“自向证明”,是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目前来看,法官该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的要求,实体公正的体现;但同时也要在调查目的、条件、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做严格限制,法官要明确此调查仅为裁判职权的例外,是在用尽庭上调查证据的一切手段后采取的措施。
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Chaoh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