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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在逃,从犯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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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月,我儿因琐事与罗某发生纠纷,罗某便纠集肖某(17岁)等两人将我儿打成重伤。案发后,除肖某投案自首外,其余两人均在逃。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肖某参与故意伤害我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我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示肖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
作者 李勤古
出处 《河北农业》 2004年第12期35-35,共1页 Hebei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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