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在确保安全返送儿童、抑制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其在实施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由于加拿大属于联邦制国家,除了国际性的诱拐案件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各省或区之间的诱拐案件,因此,这方面的司法实践非常丰富。中国虽尚未加入公约,但实际中已经面临着处理跨国和跨法域儿童诱拐案件的一些问题,这方面,加拿大的司法实践经验无疑可资借鉴。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5年第1期51-55,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