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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定的救济手段才能确保银行汇票失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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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98年11月24日,遵义某化工厂在中国农业银行遵义甲支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汇票1张,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整,收款人为遵义地区某建筑工程公司。12月5日,有人持该汇票,在贵阳交给销售手机的个体户林某用于购买了数十部手机,并在汇票背后的背书人栏加盖了收款人遵义地区某建筑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林某得票后,在该银行汇票背面的下部加盖了持票人专用章,委托其开户的工商银行贵阳B支行向签发汇票的农业银行收款,
作者 何永蓉
出处 《贵州农村金融》 2002年第2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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