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四)第二条将刑法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了走私废物罪,扩大了犯罪对象,并落实了法定刑,改变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走私固体废物罪量刑的尴尬局面。然而对于犯罪对象应然上相同的三个罪名,只修正了其中一个,而保留了另外两个。这一修改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刑法极不协调,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这样的修改仍存在法定刑不明确的问题,给司法实践操作带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刑法另外两处具有相同犯罪对象的罪名也予以修正。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1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