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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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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 。
作者 文杰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5年第2期64-6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程啸 杨文.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评析[J].判解研究,2003,(1).
  • 2张勇健.对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几个时间点的理解与适用[J].判解研究,2003,(1).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316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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