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公司运营所需的财产.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可以称之为现物出资.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有必要对现物出资进行特殊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本文拟对现物出资物的资格、范围、履行和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5年第1期39-40,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