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从社会层面上而言,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加速完善、提高监管规则和措施,目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监管的重点.在经营方式上应以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为主,监管机构至多发布指引意见,提供宏观层面信息,而不应该动辄采取处罚、大检查的方式,更不能以统一的标准对待不同的商业银行.要允许商业银行有自己的发展战略、经营方式,自行决定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把应该由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来担当.要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导思想,要与国家立法机构紧密结合,加强针对社会信用的立法,坚决打击不讲信用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5年第7期25-25,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